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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欠款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宁波工程律师团队 宁波房地产律师团队 宁波著名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5    点击次数:1249次

   2015年7月30日,温岭某建筑公司向镇海法院起诉宁波金誉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镇海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桩基施工合同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价款及停工损失,并且法院释名后未提起鉴定,镇海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2016年11月16日,原告再次提起起诉,2017年4月7日镇海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建筑公司的起诉。

      上诉时建筑公司委托铭生所本专业律师团队阮文良、颜晨辉律师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201年2月7日宁波金誉公司决定股东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股东会决议清算组成员由张某某、舒某某、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清算组及股东在没有通知法院和原告的情况下,注销了公司,在一审原告申请保全时才发现此情况,代理律师及时建议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为共同被告。经过鉴定及多次开庭,2018年11月29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宁波金誉公司某股东赔偿原告工程股及损失共计200多万,同时支付相应利息,清算组成员张某某、舒某某、垄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故清算组成员不依法清算是需承担法律责任的。

      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维持了原判,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施工单位收到了250万元的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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